亮点一:濒临破产企业有望借重整制再生
亮点二:“管理人”提高破产效率
亮点三: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亮点四:金融机构破产筑起金融安全“防火墙”
亮点五: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亮点六:禁止“假破产、真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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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没有市场的概念;
二是其立法理念、法律结构都是以国企为主导制定的;
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产实践都是按国务院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
四是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
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此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等等。
六是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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