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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互开票不可取
2008/5/16/07:11  来源:中华财务网  作者:孙延兵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退货。尽管《收入》准则中关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应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2)、以前年度销售退回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应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发生的销售退回);(3)、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报出)退回,应应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等;(4)、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部分企业为了省事(主要是考虑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须由双方税务局认定的麻烦),并没有按照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是采用互相开票的方法取代准则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尽管对购销双方的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没有什么影响,但却影响双方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体为:

    (一)对销售方来说,虚增存货价值,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虚增收入、支出,同时虚增利润,既不符合会计真实性原则,也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二)对购买方来说,虚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虚增收入、支出,不符合会计真实性原则。

    (三)从严格意义上,双方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下面笔者举例说明这种帐务处理方式对双方企业的影响。

    例:甲公司于2003年5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A商品一批,数量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1000元/件,单位销售成本800元/件,发票已开,货款收到存入银行。7月2日,因质量因素,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甲公司已将货款全部退回,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单价为1000元/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一、销售发生时的会计处理

    (一)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二)乙公司收到商品验收入库付款时的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二、销售退回时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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