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5日,刘某与美中互利(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中互利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到2008年1月24日届满终止。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未对合同延续提出异议,则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合同期间,刘某在美中互利一直担任医疗用品部销售经理。
合同到期前,刘某多次向公司询问,是否需要续签。但一直到2008年1月24日,公司既未向刘某发送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也未与刘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从2月起,公司停发了刘某的工资。
在刘某一再要求下,2008年3月19日,刘某依约来到公司与公司面谈。公司法律顾问对刘某说,合同到期后公司就已经与刘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刘某不再续签合同了。面对公司如此姗姗来迟的明确表态,刘某大为诧异,质问道:“既然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与我续签,为何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既然公司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为何一直未与我办理工作交接?为何还拖欠我的工资及销售佣金不发给我?”
面对刘某的质问,公司则答复道,公司曾经给你发过书面通知,你拒收;至于拖欠的工资及销售佣金,因为你未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公司规定,必须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公司才能向你支付欠付的各项费用。对此,刘某则表示,公司从未给她发过什么书面通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所谓的“拒收”问题。而且,公司也并没有提供关于刘某“拒收”的任何证据。
最后,刘某提出,如果我现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欠付我的费用何时能给我付清?公司则答复,因有关签字的领导不在,工作交接现在还无法办理;至于销售佣金,按照公司的工作程序,要到四月份以后才能给付。
对于公司的上述说法及做法,刘某愤怒了!双方会谈不欢而散。第二天,刘某来到了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随后,刘某正式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刘某提出,因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24日到期之前,公司并未向其发送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前30天,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且刘某在事实上继续为公司工作,公司亦未与刘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因此,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鉴于公司于2008年3月19日正式向其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为此,刘某要求公司:
4、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应予以报销的工作费用1万余元;
5、公司应予以发放的2007年度销售佣金3万余元。
至于刘某的上述要求是否会全部得到法律支持,我们目前还需对该案的最终裁决拭目以待。
对于本案中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梁枫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30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