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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调查员制度不可忽视
2008/3/27/07:18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  作者:张华强

    调查员作为企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治理作用也有区别,更像董事会、监事会在基层的代表或者执行人员,从而体现出自己的其特殊性。调查员和国内的纪检、监察人员也不同,在企业内部,他所监督的对象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针对任何人。他也不是一般的保卫、保安人员,他虽然部分地履行着保卫、保安人员的相关职责,但是远不局限于保卫、保安的职责范围,可以在公司的每一个环节上进行有效地监管。他的工作对公司事务的覆盖既具有全面性,又具有随机性。他的出现既具有公开性又具有隐蔽性。他的存在是公开的秘密,新员工加盟时就得到告知;但是他在某时某地出现却是隐蔽的,而且可能随时随地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员所依托的机制与国有企业所有人代表机构的某些职能非常相似。调查员受资产保护部管理,资产保护部(简称AP)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作用就相当于国资委;它独立于各分店而存在,直接对总部负责就相当于国资委不干涉企业的具体事务而对国有资产负责。这些相似说明,调查员制度对于国资委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民营企业也是一样,民营企业实际存在着不同的体制外的信息沟通方式,比如利用家族关系或者类似于“亲信”人物发挥作用,“老板”有时候通过“小报告”实施非正式的监督,有时候则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勾心斗角”来了解隐情。如果能够借鉴调查员制度,把实际存在着的体制外的信息沟通职业化、制度化,对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无疑是有益的。

    建立调查员制度可以成为公司治理新的突破口

    调查员制度虽然不是公司治理的全部,但是它对于在微观层面上落实公司治理精神无疑是一项得力而有效的措施,可以作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一个新的突破口。尤其是在我国的公司治理面临着方向性选择的关头,努力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适应市场建设日益规范的需要,借鉴调查员制度,进行积极地探索更是一项当务之急。

    首先,公司治理职能“落地”亟需“破茧”。有人认为公司治理是董事会和管理高层为领导和管理企业运作而设定的科学架构和制度。这种看法相当具有代表性,可是问题在于,公司治理无论是作为科学架构、制度还是体制、机制,都不能停留在战略或者领导层面,需要“落地”,需要一个执行或者常设机构去“发力”。按照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这个工作应当由监事会去完成。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行使财务监察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是在多数情况下,由于监事多为兼职,在公司内部实际上并无独立地位,难免被同级管理者“俘获”,形同虚设。同时,作为常设机构的监事会却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关,也没有必要的手段,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如果说公司治理职能“落地”亟需“破茧”,急需解决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监管力度不够之类的问题,那么建立调查员制度应当是一个不可多得的重要选项。

    其次,改制成果的巩固需要实施有效地执行控制。通过前一阶段的改革,企业决策的规范和科学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行使对公司部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资委可以通过委派董事掌控生产经营中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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