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平衡社会舆论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从社会舆论角度分析,电力行业在很大的程度上支持了辅业的发展,如在关联业务交易过程中或多或少把部分国家资源转化以辅业为主体的集体资源,把部分国家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客观上造成了电力行业依靠垄断形成了与其他行业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显然,从社会舆论角度,立即着手解决主辅分离是社会公平的迫切要求,有些舆论甚至明确提出“不仅仅需要电力职工部分降薪,更需要电力主辅分离”,可见电力主辅分离已经成为社会和谐与公平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而从政府责任来看,尽管认同主辅分离是共同目标,但是对于分离过程中经济补偿标准、历史形成的大量电力集体资产或集合资产的终极所有权的界定等问题十分棘手,还需要相当时间的研究与探索,处理不恰当或许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与讨论,甚至影响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平稳过渡,到时再修正也就更难处理。因此在社会舆论下,政府责任该如何行使,达到什么样的“度”是政府颇感难以下决定的主要原因。
总之,要平衡这些利益,既不能完全按照八部门联合出台的859号文件来实施,也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调整,必须寻求第三条道路。也就是说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必须在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与产权设置上适当进行政策性突破,否则很难有实质性进展。
根据天强公司为电力企业实际咨询经验,我们认为电力主辅分离在资产处置,人员安置与产权设置上可以参照下面思路进行,才能完善解决电力主辅分离目前面临的困境。
首先,在资产处置上,根据资产形成过程判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要对资产的现成过程进行分析,明确界定资产形成过程中国有、职工个体或群体对资产价值增值的贡献,然后根据贡献来划分国有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最终明确目前电力辅业的资产终极所有权。目前对于资产的界定一般是按照资产登记的产权主体来界定终极所有权,但是电力辅业很多资产部分登记主体是职工,这样就可能导致电力企业迅速出来大量百万,甚至千万富翁,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也很难实现社会的和谐。
其次,职工补偿标准既考虑社会标准也考虑个人贡献。在人员安置上,计算职工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定倍数与电力职工前一年收入孰低来考虑,而对于离退休时间10年以内则可以参照未来退休前主业人均总收入与辅业人均总收入之差进行补偿。如果单以859号文来实施,某些地区职工补偿可能会很高,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
最后,按照市场化要求创新股权结构,达到历史贡献与未来贡献的有效统一。在产权设计上,利用新公司法赋予的“股东之间互有约定”的权限,在某些权利上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把设计终极所有权归全体职工,但约定在一定年限内电力主业有相当比例的股份增值权,同时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于非国有股东资产处置或股份转让的否决权,这样既解决了集体资产(或集合资产)的终极所有权难以界定的矛盾,也对于分离后国有与职工股东的权责界定有明确的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