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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不会重回儒家秩序
2008/2/27/07:04  来源:《商界评论》  作者:陈志武

    市场不发达、血缘之外的信用体系没有机会发展、交通运输技术限制等因素加在一起的效果是,人们反过来只能依靠家庭、家族来实现人际经济互助。在那种境况下,以名分定义的等级制度虽然阉割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但的确能简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就像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一样,儒家文化体系在以农为主的中国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它最适合农业社会。实际上,在外部交易环境不发达的传统社会里,家庭子女越多、家族成员越众,族内交易所能达到的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摊效果就会越好,该族壮大下去的概率就会越高。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中国家家都喜欢多生子,都喜欢人丁兴旺,而且最好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

    但问题也出在这一点上,因为当家庭家族几乎是每个人唯一能依赖的经济互助、感情交易场所的时候,人们会相信只有亲情、血缘关系才可靠,只跟有血缘的人做金融交易、感情互助,即使创办企业也只在家族内集资。

    儒家文化长期主导中国社会必然有两种后果。第一,相对于家族而言的外部市场难有发展的机会。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的非人格化,是跟陌生人的交易,是只讲价格、质量的好坏,而不必认亲情。因此,“家”之内的隐性经济交易功能太强之后,外部市场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此消彼长。第二,由于陌生人间的市场交易、利益交易机会有限,在这样的社会里,就没机会摸索出一套解决商业纠纷、执行并保护契约权益的外部制度架构,合同法、商法以及相关司法架构就无生长的土壤,血缘之外的交易成本就无法降低。

    这也能说明为什么中国历代国家法典都重刑法和行政,轻商法和民法,把商事、民事留给民间特别是家族、宗族自己去处理。当利益交易和民事范围主要以家族、宗族为界线时,生计与其他民事与其说是社会问题,还不如说是家族内的问题,所以中国历来有详细的家法宗法,而缺少国家层面的民法内容。结果,中国留下的传统中缺少有利于外部市场发展所需要的非人格化法治体系。

    一旦人们的经济交易范围如此,跨地区的商业和非商业往来自然不会太多,各地的方言以及亚文化就可长久维系。相反地,只要人们开始流动起来、市场范围有实质性拓展,那种文化秩序和社会秩序就会瓦解。

    跨区域一体化的市场要求亲情、乡情之外的信用

    1840年前后的鸦片战争是挑战古老社会秩序的突破性事件,是中国历史的分水岭。自此,中国不情愿地开始加入世界。

    蒸汽轮船、火车,乃至汽车的使用几乎已渗透到所有的村落,把各村各户都纳入全国一体化的市场中,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省与省间的距离顿时被压缩到很短。

    不过,光有硬件交通网络还不够,在经济制度上还必须保证人们有致富、有自由贸易的权利,特别是要有哪里最赚钱就可以往哪里贸易的权利,也必须有移民迁居的自由。否则,再好的硬件交通网络也不一定能带来人口的流动和市场的发展,也不一定意味着社会结构的转型。1978年邓小平“改革开放”的意义就在于此,让人们根据自己最好的能力选择在对自己最有利的领域创业,利用西方制造技术以最大规模生产或耕种,然后通过现代交通运输网络把生产的东西拉到最能赢利的市场去卖。追求更好的生活是人的自然本性,也是基本权利。一旦市场放开了、经商创业自由了,人们自然会充分利用交通运输网络去创业,去在最大范围内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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