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中国中小企业百强推选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集中力量挖掘培养优秀企业,提高对中国中小企业的研究深度,客观分析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状况和地区分布状况,为金融、风险投资和中介咨询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促进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三、中国中小企业百强坚持的原则
按照国际通行的推选方法,总结往届经验,坚持“不收费、企业自愿、第三方认可”的原则
四、申报资格
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2006年完成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内;2.年销售额在人民币300万~1亿元(含);3.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300万~3亿元(含);4.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3亿(含)。
以上所有企业(不包括行政性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但包括在境外注册并属于我国政府有关机构监管的企业)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