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陋规,实际上就是不成文的官场办事规则。“陋”是指没有正式文件,在《六部则例》上查不到;“规”则指实实在在、明白无误的显规则,而不是价值观念意义上的潜规则。如果准确地翻译为现代汉语,陋规应当直接表述为“官场礼则”,说白了,就是官场的送礼规矩。
官场上的润滑剂
如此陋规,缘何而起?据考,这种风气源于明朝朱元璋的低俸政策。朱皇帝出身贫苦,认为“凡官皆贪”,因此在他制定的“祖制”中官吏俸禄就被压得极低。《明史·食货志》有云:“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此外,朱皇帝严格禁止他的子孙更改祖制,敢有妄议者,杀无赦。好在官员手中有权,权可以变成钱,这比更改祖制要容易得多。其实从成祖朱棣之后,官吏的收入基本上就不靠俸禄而靠受礼了,清廉奉公的官员也不例外。“大气候”如此,朝廷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皇帝也心知肚明,只要不搜刮过份,就是好官。久而久之,官员收礼就成了惯例,而且是官方默认的惯例。甚至官方在计算官员收入时,都把俸禄简略不计,只算各种礼金。什么职务收多少、哪些时候该送礼、送礼的规矩和途径有哪些,都有了不成文的章法。官方许可,民间无奈,相沿成俗,概莫能外。
清朝入关,将明朝的制度照搬不误,低俸制随之沿用下来。官员收礼也有了比较固定的称呼,一般叫做陋规,正规一点称为规费、规例或赠与。各种规费名堂繁多,夏天谓冰敬,冬天谓炭敬,节庆谓节敬,生日谓祝敬,过年谓年敬,门生拜见谓贽敬,出京辞别谓别敬,过往客人谓书仪。赠与关系更包括乡梓、同年、亲戚、门生、故吏、同窗等,数不胜数。
送礼必须要有来源,最主要的就是地方州县官征收的火耗。古代实行包税制,地方州县向朝廷上缴的赋税有定数,还必须是规格一致、成色统一的库平纹银。倘若数额不够,负责官吏就要包赔。事实上,从民间征收来的只是铜钱或碎银,官府要把铜钱兑换成银两、将碎银熔铸成标准银锭。这样一来,就要在正税之外加派一定比例的“火耗”,意为熔铸过程中的损耗。实际上,熔铸损耗之外,官府征收和解送等杂七杂八的费用也被划入火耗。
康熙帝曾公开说:“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实际上,康熙帝十分清楚,火耗远远不止一分(1%)。号称康熙年间第一清官的嘉定知县陆陇其,也要加征四分火耗(4%)。因各地情况不一、官员心态各异,对加征火耗的比例,朝廷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按沿用已久的习惯操作,“每两有加至二三钱、四五钱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正税与火耗的关系,同当代税与费的关系类似。根据现有的资料综合来看,清代的火耗大体在正税的10%~50%之间。火耗的结余,称为耗羡。这笔数目不小的“预算外收入”不受朝廷控制,也就成了官吏的补贴。
享有税收权力的官员就有耗羡,自然免不了引起政府各部门与各层次之间的不平衡。结果,耗羡还要“再分配”。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礼仪的国家,清朝衙门大堂之上最常见的匾额“天理人情国法”正好反映出官员的行为准则。自从理学兴起,“万事抬不过个理字”,“天下惟道理最大”;其次,必须考虑人情关系,以情辅理;最后,才是遵循国法,国法也是为天理人情服务的。可见,中国传统的管理理念,由“天理”确定其价值准则,由“人情”定位行为规范,由“国法”充当运行工具。耗羡只有一部分官员(州县亲民官)拥有,其他官员如果不能染指,既不合天理,也不近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