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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从国企利益到市场效率的转变
2007/6/6/15:37  来源:上海国资  作者:陈维
 

  经过10多年的起草、讨论和修改,经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通过。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体现,标志着我国向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总体而言,新破产法的核心内涵,体现了从过分关注国企利益到充分强调市场效率的重大转变。

  由于影响重大,这次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只提供了一个理念性的体系框架和原则标准,在操作实施方面还缺乏更具体的细则,这尚待今后的司法解释和进一步细化。

  市场制度机制得以完善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以资本的市场效率为上。但是,资本的市场效率,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才能充分体现。缺乏法制基础,市场经济的效率是令人担忧的。

  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把建设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作为重要任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仍不健全,由此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效率的低下。而这次新破产法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提高市场经济效率非常重要。

  首先,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提高市场资本的配置效率,增强市场资本的重新配置速率。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这一条款,当企业出现明显资不抵债状况时,债权人可以及时提出破产清偿要求,从而制止了资本的进一步无效配置和滥用。

  从以前的情况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大批已长期亏损且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仍然维持存在,不仅大量无效耗用及占用债权人(银行、其他企业等)资本,并且各层面政府部门出于各种考虑还在不断往这一黑洞中注入资金。这种状况的大量存在,是对我国整体市场经济效率的极大打击。

  从另一方面来说,理性的企业在预见己无法解决企业困境时,也可依法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以及时制止局面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有效优化市场资本配置,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效率要求,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

  其次,新破产法将有效规范企业破产的相关事务和程序,把企业破产清偿过程置于严格的法制基础上。

  企业破产,应当是资产和债权的“盘活”过程,而在我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企业破产成了企业资产的“逃没”过程,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和损害职工合法利益,一些地方甚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默许下,利用不规范的破产过程实施对社会资金和国有资金的偷盗转移。

  为此,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破产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新破产法强调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

  这次新破产法在清偿债权人序列方面,把担保债权人置于职工之前,其内在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在破产的复杂局面中要抓住关键问题,如果担保债权或资金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严格的法律保护,社会担保、贷款意愿将大大降低,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压抑,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的目标会落空,又将回复到传统经济活动状况。

  国企带入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破产法适用范围为我国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金融机构。这体现了各类企业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要求,也由此把国有企业带入了更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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