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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
2007/6/6/15:37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张晓松 齐中熙 刘铮 刘晓莉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记者在第一时间对他们进行了采访。

  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现在,我们公司效益不错,但将来要是不行了,工资发不下来了怎么办?”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并得到委员们普遍认可。郑功成委员称之为“一个能够接受的妥协的方案”。

  然而,妥协的结果又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相当普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不完全调查,这些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3.05亿元、医疗费3.08亿元、职工安置费10.08亿元、职工经济补偿金1.23亿元。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破产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国有企业要告别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特殊政策,也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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