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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历时十二载几次搁浅
2007/6/6/15:37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6年8月27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值得纪念的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7日,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为何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前后历时十二载?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难,立法部门又是如何解决的?……立法背后的故事,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钥匙。

  一波三折,十二年磨一剑

  记者: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掐指算来,这部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之久,期间几次搁浅。能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起草的经过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为了广泛听取意见,起草组组织若干调研组到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分别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进行了总结。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组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拟订出破产法草案初稿,经向有关部门、地方和国内外专家多次征求意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经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9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组继续进行这一工作,一方面对当时企业改革与破产现状进行总结研究,同时着手继续修改破产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组召开会议,就草案的修改问题进行了研究。大家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草案包含的内容经过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已基本可行,起草组应当抓紧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就草案修改的原则提出了具体意见,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不稳定现象并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歧意见,这一工作又暂告一段落。

  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企业破产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继续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调整起草机构,再次启动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起草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和立法指导思想,总结以往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草案,并于2003年11月将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就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采取登门拜访的形式,与有关方面多次进行协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见。2004年5月,起草组再次召开大规模座谈会,征求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企业、职工和破产清算从业人员的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5月28日,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征求国务院意见。随后,起草组逐条研究国务院等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初审。

  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2004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来是再经过一次修改审议以后,就可以通过了,但恰恰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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