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重整的原因
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主要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挽救,因此破产重整的原因,相对宽松。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的原因包括两种:(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的,可以对其实施重整。(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施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和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2.破产重整的申请人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包括三类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又被称为重整保护期,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间对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要进行一定的限制: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即在重整期间,可以恢复债务人对其财产的管理权。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请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4.重整计划的制作和批准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完成后,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依照以下债权分类分成四个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和普通债权。同时,当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