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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产整体价值与分配破产财产
2007/6/6/15:37  来源:中国法律网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754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196万元,清偿率约为63%。

  本案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精神。

  如何向债仅人分配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俩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应首先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有抵押权的债权,然后拨付破产费用。再依照破产还债顺序依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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