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机遇更大
与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机遇会更大。“依照国际惯例,管理人多数由律师事务所组成,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很多法律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处理和债权人、股东的关系,这样能充分发挥律师的特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向早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各地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数量依据有二,一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此推测出破产企业的数量;二是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中介组织的力量。业内人士因此推测,上海最终可能会确定30家左右的破产企业‘管理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份出台的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报酬依据不同标的分为七段,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不过,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未必会给行业带来太多的利润。“从周期上看,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上升周期,企业破产的机会未必很多。”庄日杰坦言。
南京“招聘”首批“破产管理人”
新《破产法》今日实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于近期着手编制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注册会计师、律师个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均可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
29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已在其官方网站“南京审判网”提供了可供下载的申请表格。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均可在6月5日之前,向该院司法鉴定处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该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予以初审、公示、复审,并确定最终名单。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据悉,我国新破产法还专设一章对“管理人”予以规定。
据了解,最高法院已对“管理人”可获得报酬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一起标的为500万的破产案件为例,“管理人”将最高可获得10%即50万元的报酬。———也正因为能享受高薪报酬,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往往对入选“管理人”觊觎已久,希望能分得该市场的“一杯羹”。
早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资格要求较为严格,以律师个人申请为例,律师不仅要征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同意,还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的审批。据悉,首批机构“管理人”名额为15个(律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6家、破产清算事务所3家)、个人“管理人”名额为8个(律师4人、会计师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