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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争论中出炉 企业破产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6/6/15:37  来源:东方早报
 

  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新的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杨忠孝告诉早报记者:“这次破产法规定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等,然后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以上折中方案。

  破产法公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是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禁止“假破产、真逃债”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新的破产法还第一次把 
 
 
  跨境破产的条文写入法律,为将来与国际跨境破产接轨做了非常好的铺垫。“也就是说,中国的法人如果宣布破产,其境外的资产也同时破产,而国外的法人如果在当地破产,我们国家也会承认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破产,这样我国与国际便进行了接轨。”

  缺陷

  只是“半部”破产法

  虽然破产法有诸多进步,但是,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这次破产法还是存在很多缺陷,只是“半部破产法”。“因为它没有包括个人破产、非法人企业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以及包括私立学校、博物馆等事业单位的破产。一般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或是比较成熟的破产法都应该包括这些。”

  李曙光还认为这次破产法执行之后,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以及保障制度也是其遗憾。“在这部破产法中,对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是我们的管理人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他们。”

  而且,由于破产法将适应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企业法人,相对应的保障制度并没有确立。“我一直在呼吁成立保障基金,这个保障基金主要是解决职工债权的问题,也是新破产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制度,”

  而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则认为,新破产法对管理人的地位相对强调,而对债权人的地位以及权利则相对弱化。同时,新破产法仅有两万余字,对比国外的破产法,显得相对粗糙,执行起来可能会有难度。
实施准备

  上海料选定30家“破产管理人”

  引入“管理人”制度是这次《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这一制度也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带来了新机遇。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创设的一项制度,确保了清算组织的中立性、责任性,能够更好地管理破产财产,提高破产债务的清偿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专家、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所长严义明向记者表示。

  目前,各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进展不一,有的省份已经确定,如湖南确定为41家,有的地方尚没有启动。一位业内人士向早报记者表示,“上海高院对‘管理人’名单非常重视,相关准备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标准很快会出台,预计上海最终可能会确定30家左右的破产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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