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引入重整制度
我国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这就是说,不立即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认为这点是新破产法中最大的亮点。
“管理人”提高破产效率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做法。
该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据介绍,在我国此前的旧破产法中,行使破产清算事宜的多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据专家分析,“清算组”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等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而“破产管理人”则是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即在新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将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抽取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