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存在另外一种现象,即购买价格低于被合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产生负商誉。对该问题,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认为应按比例调减所有被并购的非流动资产(除长期的可上市证券投资以外)的公允价值,如仍有剩余差额,则作为递延贷款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入各期收益。
三、对我国会计报表中合并价差处理的探讨
我国已加入WTO,应在与国际会计界接轨的前提下思考对合并价差的处理。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价差的处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将我国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合并价差所包含的差异Ⅰ和差异Ⅱ分开,在报表中分列,分别处理。如前所述,差异Ⅰ和差异Ⅱ是性质不同的两类差异,不应将其混淆,以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二)对差异Ⅱ(美国称为“未摊差异”),其实质属于资产增值(或减值),一般按其具体组成分解到各项资产。虽然在这种处理方式下,资产增值(或减值)部分最终通过折旧或摊销也将计入损益,但这种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将企业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在报表中列示,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同时,避免为企业管理当局人为操纵利润留下隐患。
(三)对差异Ⅰ(这里指正商誉),一般情况下,它不像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内存价值逐渐减少,相反,其内在价值随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增加。笔者认为,对于正商誉,不应对其价值进行推销,而是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如果其内在价值降低,对其减少额可以采取计提减值准备的办法处理;如果其内在价值上升,则保持原价值额不变。这样处理,符合客观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如果是负商誉,可采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9月份修订的IAS22——企业合并准则的处理方式处理。即:
1:凡涉及预期未来损失和费用,购买者在购买时能够辨认和可靠地计量,当未来损失和费用发生时,应确认为收益;2.凡不涉及未来损失和费用,负商誉金额不超过所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应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剩余的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确认收益;负商誉金额超过取得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立即确认为收益。